民事诉讼管辖宗旨护权益 因而管辖权应当遵循几个原则(2)
具体来讲,根据《规定》第9条,如果投资者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应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地域管辖权主要集中在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法院,除非存在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未被列为被告;二是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被告身份系后来追加,且当事人不同意追加,而法院主动追加。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更清晰地行使其诉权,同时也能够分散审判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就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而言,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具体体现在《规定》的第10条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2款: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
除了适用移送管辖的一般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在该类案件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形下须适用移送管辖,也即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追加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为被告,此种情形下,法院须将案件移送至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司法管辖权,是投资者试图利用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要素,直接影响到诉讼程序的效率,需要广大中小投资者保持正确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