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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监管审核严防虚增 偿付能力充足率成为核心(2)

这种通过玩“会计游戏”来虚增资本的伎俩,恰是近年来保监会严打的对象。2014年6月,保监会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进行清理和规范。

具体来看,对保险公司报送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逐项审核,对不符合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将责令公司调整会计报表账面价值和偿付能力报表认可价值,并区分问题性质确定是否对以前各期偿付能力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保监会此前还曾表示,正在修订投资性房地产的偿付能力资产认可标准。2014年6月,相关征求意见稿下发至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同时对于房地产估价机构有较严格的资质要求。但是,该征求意见稿至今尚未见到正式文件下发。

多位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告诉记者,投资性房地产通常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而有之而持有的房地产。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方式,保险公司可以在成本计量和公允价值计量两者中选其一。“成本计量是指以实际房地产的购置价格为核心,并将相关交易税费等包含在内的计量模式,其依据是实际发生的、客观的交易数据和交易凭据。

而公允价值计量是指财务报表报出时,用房地产当下的市场价值推定持有的房地产之价值。显然,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是实际的交易数据,也没有真实交易和交易凭据,对有价无市的房地产的计量就可能会出现虚高虚低的现象。”

业内人士指出,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在国际保险业是趋势所向。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一些保险公司利用甚至可能滥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对其所投资的房地产进行再评估增值,最终达到偿付能力提升、粉饰报表的目的。

背后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纸面上的财富,掩盖了保险公司实际资产水平,由此体现的偿付能力指标并不真实。不动产价格处于上升通道时,这样的担忧或许不足为虑;但若不动产价格进入下行通道,偿付能力的“泡沫”便会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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