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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再发新规 网贷信息披露指引(2)

根据《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在每年1月10日之前披露网贷机构备案信息和组织机构信息。其中,备案信息包括地方金融办备案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资金存管和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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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信息包括网贷机构工商信息、股东情况、组织架构人员等。此外,《指引》还要求网贷机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财务财务审计报告、合规性审查报告等。

针对撮合交易的信息,《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在下月前5个工作日内披露,具体内容包括借贷余额及笔数、逾期金额以及笔数等经营信息。同时,网贷机构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项目基本信息,以及借款资金运用、逾期和涉诉情况等影响借款人还款的重大信息也需及时披露。

针对网贷机构出现减资、合并等七种突发的状况,银监会要求网贷机构应于发生之日起48小时内将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向公众披露。

《指引》要求网贷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以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同时,信息披露内容应进行书面留存,并自披露之日起保存五年以上。

考虑到当前网贷行业的现实情况,《指引》给予已开展业务的网贷机构六个月的整改期,以便网贷机构满足《指引》要求,并做好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工作的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特别配套了《信息披露内容说明》,对概念模糊、争议较大的披露信息逐一进行解释,与《指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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