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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救活引产男婴送人 救了孩子却被判刑(4)

四公安领导构成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2月14日,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刘某、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石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查,公诉至敖汉旗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四人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审核案件过程中,未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应当立即立案侦查的案件,草率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明知阿旗公安机关对丽丽的报案已先期受理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沟通并移送相关材料,导致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均未立案。

虽然不能否认四被告人都着手对丽丽的报案开展了工作,但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报案,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而涉案四人,无论是主承办人张某、审核人张某某、审批人石某还是复议承办人刘某,均没有依法作出立案决定,也没有提出按照管辖的规定将受案材料移送阿旗公安局管辖的意见,更没有报赤峰市公安局指定管辖,而是草率地作出和复议维持不立案的决定,是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判决书还写道:《焦点访谈》是强势媒体中颇具影响力的深度报道,其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可以认定四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恶劣社会影响有因果关系。

四人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四人的行为都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考虑本案有集体决策行为,责任比较分散,四人也不是决策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法院判四人均犯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均不服,分别上诉。

张某、张某某认为,法院对《焦点访谈》内容没有进行事实审查,他们仅仅是案件承办人,对案件立案与否,没有决定权,因此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刘某认为这是一起“新闻媒体绑架法律”的案件,一审是在根据失实的新闻媒体报道进行判决,自己办理复议过程中认真审查、请示汇报、执行,不存在玩忽职守。

石某认为自己履行了职责,是间接责任人员。

2017年5月25日,赤峰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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