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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家公司大股东疯狂减持 业界呼唤监管规则出台(2)

最新的一份限制规定,是2016年年初出台的证监会1号文《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其中新增要求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要求其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不过不受上述信息披露和比例限制约束的大宗交易方式,正在成为诸多重要股东所青睐的减持途径。

海外成熟监管规则可借鉴

当前的减持规则已较为严格,但如何更有效地防止恶意减持,还需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市场经验。

先以美国为例:

美国在类似大股东减持的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

具体来说,144规则首先对于交易主体、证券类型和发行人类型作了如下区分:

一是将交易主体分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关联方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发行人,或者被发行人控制,或者与发行人共同受第三方控制的人。

二是根据证券的获得方式,将其分为受限证券和非受限证券。受限证券是指以私募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从发行人或者关联方处获得的证券。

三是根据证券持有人的不同,将其分为控股证券和非控股证券。控股证券是指不论以何种方式获得的,由关联方持有的证券。

四是将发行人区分为报告公司和非报告公司。报告公司是指需要按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基于上述区分,144规则进一步从证券的交易方式、交易申报、锁定期和减持数量等方面对于减持作了规定和限制。

一、关于锁定期要求

144规则对于所有受限证券均规定了锁定期,并根据发行人类型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锁定期:对于报告公司发行的受限证券,锁定期为6个月;对于非报告公司发行的受限证券,锁定期为1年。锁定期从买入证券并支付完毕全部对价后起算。

二、关于交易申报要求

发行人的关联方在任意三个月内减持总量超过5000股,或者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应当向SEC提交144表格。要求填写的信息主要涉及发行人的基本信息、本次减持数量、前三个月的减持情况等。此外,如果减持的证券是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证券持有人还应当向交易所递送144表格。

三、关于交易方式要求

发行人的关联方只有通过以下方式减持时,才无需向SEC注册:

1、委托经纪商进行交易;

2、直接与做市商进行交易;

3、无风险自营交易,即经纪商或者交易商按照客户的买卖指令,在市场上买卖证券以满足客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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