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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打赢美对华反垄断第一案 中企提风险防范能力(2)

为了避免价格战导致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指控,维护外国市场的公平的商品秩序,2001年12月,行业商会组织国内四家主要维C生产企业开会,强制达成维C出口数量和最低限价的协议。并且,作为中国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特殊阶段性措施,行业商会出面实行了“预核签章”制度,对维C产品出口实行一定的管理控制。然而,美国人将其理解为制定的协议价就是垄断价。

初审判决中,法官并不认为这种固定价格限量出口的行为是被中国企业被中国政府要求实施的合法行为。随即,中国医保进出口商会也发表声明,认为“该决定没有考虑到当时中国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在维生素C产业监管和行业指导等方面所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事实上,本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定价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国全国律协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天元律所管理合伙人黄伟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初审的败诉影响确实很大,因为这个案件中涉及政府管制价格,而如果认定参与政府要求行业进行的价格协商也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话,恐怕中国很多行业会面临类似的问题,也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在美国遭遇反垄断执法、反垄断诉讼。

“国际礼让”原则改变终裁

2016年9月20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中国法律要求被告协商定价,削减维生素C出口数量,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的反垄断法相冲突,这种冲突导致了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发回原审法院并指令原审法院撤销案件。

“国际礼让原则,简单地说,即为了尊重外国的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法院在某些特定案件的审判中适用外国的法律,或者限制国内法律的适用。国际礼让原则为美国冲突法下的重要原则,即美国法院在审理域外反垄断案件时,既可适用本国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国际礼让原则。”国内资深竞争法专家、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志松律师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邓志松律师表示,美国上诉法院根据该案背景,认定被告控制维生素价格行为属于中国国家行为,从而适用国际礼让原则,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这体现出尊重国家主权是开展反垄断国际合作的必要前提。

在接受南都采访时,黄伟律师和邓志松律师都强调,商务部的积极参与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商务部曾以“法庭之友”信函的形式向美国法院三次提交正式的书面声明。“据我了解,这应该是中国政府首次参与美国法院庭审。”黄伟告诉南都记者。

中企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虽然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基于国际礼让原则撤销了原判决,但并不意味着中国企业的行为就不违反反垄断法。”邓志松律师表示。

邓律师指出,我国公司在美国多次卷入贸易摩擦争端,需要考量的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因素多种多样。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而言,我国出口企业应当熟知中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在从事国际投资、贸易等经营活动时,还需侧重了解特定地区的反垄断法律和规则。中国企业想在国际贸易中站稳脚跟,需使自身经营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黄伟律师也表示,本案胜诉给国内企业带来了很多启示“首先,是反垄断法层面的,中国企业应该留意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的反垄断制度。因为反垄断法是有域外效力的,即便中国企业在中国实施垄断行为,只要对美国、欧洲等造成影响,就可能受到域外反垄断执法以及反垄断索赔诉讼,后果十分严重。”

“第二,如在域外遇到类似情况,在适当的时候,中国企业应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政府积极的作为将有力保护企业利益。如中国企业日后确因遵守中国法律、政府规定要求而不得已违反了美国法律,并被起诉,相关企业可积极援引国际礼让原则,要求驳回起诉。

并在适当的情况下,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请求其协助说明中国法律的要求。第三,中国企业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就是非常典型的、成功维权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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