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新方案:递延型养老保险或出台(2)
非现金结算
作为缓解政府养老金压力的重要补充内容,递延养老保险更多是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来养老。
2009年,国务院文件明确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提出在上海试点个税递延型养老险。之后,上海保监局还牵头组织8家保险公司(国寿、平安养老、太平洋、太平、新华、泰康、英大泰和、长江养老)成立了试点工作专项小组,并向财政部上报了试点方案。
然而由于个税改革以及目前对个人收入信息工作的推进比较慢,试点工作一直没有落地。
“参考一些发达国家的成熟税制,个税的申报往往采用家庭申报的方式。应该尽快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的方式”。普华永道税务部高级经理唐丹在接受采访时说。
在她看来,在非现金结算的环境下,个人涉税的相关信息,可以有效地得到记录,全面整体地反映出个人的收支,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的诚信机制。
以递延养老保险为例,不同于养老保险由企业直接代缴,递延养老险更多是个人行为,需要建立涵盖全国的信息系统。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有关要求,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4个直辖市,石家庄、太原、沈阳、长春等27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为试点地区。
通知要求,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在企业年金个税扣减政策方面,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此,唐丹认为,我国启动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健康保险的政策,并且允许作个税扣减,在改革进程上是一大进步,但从实际效应看减税功效仍有限,预计未来还将循序渐进地推广其他个税扣减项目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