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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抬高保险公司股东准入门槛 不得取自险企投资款(4)

建股权管理不良记录“黑名单”

《办法(修订版)》同时强化了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在行政许可或监管过程中,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股东作出承诺,如果股东对其资质、关联关系或入股资金等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的,保监会可以限制其有关权利,或直接对其所持股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而保险公司未遵守规定进行股权管理的,保监会可以调整该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价结果或分类监管评价类别。保险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管理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保监会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或要求保险公司撤换有关当事人。

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违反规定的,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公开谴责并向社会披露;按照股东的承诺,限制其在保险公司的有关权利;按照股东的承诺,责令其依法转让或拍卖其所持股权,限期未完成转让的,由保监会指定的投资人按评估价格受让股权;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并向其他金融监管机构通报;依法限制保险公司分红、发债、上市等行为。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就在内部会议上指出,少数投资人进入保险业后,在经营中漠视行业规矩、无视金融规律、规避保险监管,将保险作为低成本的融资工具,以高风险方式做大业务规模,实现资产迅速膨胀,完全偏离保险保障的主业,蜕变成人皆侧目的“暴发户”、“野蛮人”。

《办法》的重新修订,无疑为那些盲目投资保险业的资方敲响了警钟。据了解,保监会还将建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信息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体系,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并在适当时机向社会开放。由于《办法(修订版)》尚在开征意见阶段,不排除最后出台的文件会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完善。

另外,深交所要求公司充分披露标的公司近三年股权转让及股份发行的定价依据、与本次交易作价之间的差异及原因,以及补充披露向员工持股平台斯坦投资发行股票是否属于股权激励行为,是否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草案显示,星城石墨挂牌后于2015年完成了2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了红土基金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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