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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购”条款合规性存疑 引发监管多方关注(4)

监管还需通盘考虑

市场观察人士认为,上市公司触碰法律底线、“任性”修改公司章程潜藏的危机,并不仅仅事关一家公司股东之利益,当此风渐长,将会动摇整个A股市场收购制度的基础。他同时指出,股东权利的合法保护是公司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之一。如果公司章程以自治名义,通过大幅度提高股东行使权利的门槛,随意限制乃至取消《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A股市场本就广为诟病的“大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普遍格局将进一步被固化,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也将进一步丧失。

在上周五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近期,部分上市公司提出议案,拟修改公司章程引入系列反收购条款来布防野蛮人、防范恶意收购”的提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称,已经关注到相关问题,交易所方面发出了监管问询,相关证监局约谈公司有关人员,要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张晓军表示,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证监会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有分析人士指出,控制权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仅依靠交易所层面对个案展开问询,显然只能解决一时之矛盾。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还需要“通盘考虑”。首要的是从规则上对目前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明确。例如可以通过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的“底线”,另可适时启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修改,回应上市公司收购和反收购中的基础性、难点性问题。

此外,监管措施上亦需要更有力的措施匹配。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监管除了可对反收购的监管逻辑、政策导向进行表态,还可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管协作。例如,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可与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进一步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及时制止明显违法的、不正当的反收购条款。此外,对于“缺位”的中介机构,应当强化监管,督促归位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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