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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推进时间仍不确定 起征点提高空间有限(3)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现行个税制度框架下,我国个税起征点不算太低,随物价变动有所调整当然应纳入配套设计,但提高空间有限。关键是应一并考虑设计针对家庭赡养负担、住房按揭利息负担等的分类专项扣除。

刘剑文:按中央的精神,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应当不是未来改革的重点,本轮改革提低、扩中、调高,大的方向还是很清楚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应当是适度的。

个税改革时间表仍不确定

证券时报记者:有消息称,个税改革方案去年底已经上报国务院,财政部官员也表示要不顾一切推进个税改革,您展望一下这项改革的前景,是否有可能年内成行?

贾康:这项改革意义重大。个税税制完善本身,便是政府制度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个税在税收法定框架下参与再分配,给政府依法在再分配环节发挥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型调控工具。

从中长期看,通过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使收入增长中更多的国民成为纳税人,使其充分认识自己作为纳税人的责任和权利,强化其监督政府民主理财的意识,进而加快推进我国政府民主理财、法治理财乃至我国民主化进程,既有必要,也是必然。

个税改革是战略层面上的重点选项之一,早已列入了财政配套改革方案作为必须完成的任务。通过个税改革,将会提高直接税占比,进而降低间接税占比,对于建立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双主体税制结构、以个体或家庭为主要纳税人的现代税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活力与质量,具有重要的配合作用。但个税改革推进的时间表,现在并不清楚。

刘剑文:社会十分关注个税改革方案。个税改革方案还要更多听取社会意见,凝聚共识。当然,法律的修改有一个过程,因此很难说年内一定能成行。但我相信,不会要太长时间,会实现大家的期待。

背景资料:个税改革历程。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个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规定了800元为个税起征点。征税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的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由于当时国民收入普遍未达到800元起征点,个税主要针对外籍人士。我国的个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国务院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国居民。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1994年,在合并原有三个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后建立了我国现行个税制度,在国内实现统一的个税制度,但这也只是形式上的统一。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个税的改革目标,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2005年,第一轮个税改革落定,其最大变化就是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税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6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

2008年,在个税第二轮改革中,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现行的2000元/月。2011年,人大常委会决定,从当年起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将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减至7级。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办法。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2016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再次指出,为了缩小收入差距,要“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此外,居民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简称利息税),新中国始征于1950年,当年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10%(后降为5%)的所得税。

1959年利息税停征,1999年11月1日再次恢复征收。2007年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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