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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万家私募机构被注销登记 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规范(2)

也就说,今年5月1日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第一阶段注销“大限日”,8月1日是第二阶段注销“大限日”。《公告》发布以来,协会一直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协会官网以及系统站内提示等多种途径,反复提醒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抓紧落实《公告》要求。

协会昨日在公告中披露,8月1日第二阶段有超过7800家既未提交法律意见书也未在协会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机构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自8月1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已不再公示被注销机构的登记信息。若加上5月1日第一阶段被注销机构以及期间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机构,《公告》实施以来,累计超过1万家机构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扶优限劣促行业发展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有目共睹。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094家,已备案私募基金32355只,认缴规模6.83万亿元,实缴规模5.58万亿元。

但在私募机构登记备案前期也出现了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等问题。协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一是部分机构盲目登记,实际并无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真实意愿;二是部分机构没有基本展业能力,不具备基本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的基础设施或条件,长期募集不到资金或未受聘成为投资管理人;三是部分机构借私募基金之名,从事P2P、民间借贷、担保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利益冲突的业务。

更有甚者,一些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假借私募基金的名义招摇撞骗,欺诈公众。前期大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长期未真实展业、“空壳”现象扰乱了行业秩序,影响了私募行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协会指出,两个阶段的注销工作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行业机构的规范运作水平,有利于保障合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誉,对行业发展起到“扶优限劣”的作用。

被注销机构可重新申请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并非被判“死刑”或被判禁入。协会昨日重申,依据《公告》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工作,不是对相关机构的自律处分,被注销登记的机构若有真实业务需要,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公告》的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实际上,《公告》实施以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一直按规定正常开展,相关工作从未停止或暂停。

此外,针对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记,且在2016年8月1日前已补提法律意见书申请或提交首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将适当顺延办理时间,并将公示办理状态。协会提醒相关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尽快完成登记备案工作,针对无法满足《公告》相关要求的机构,协会将于2016年底前予以注销。

目前,在协会登记并公示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超过1.6万家,其中《公告》发布后新登记机构超过800家,机构登记的质量显著提高。在所有登记机构中,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机构超过1.2万家,备案私募基金产品超过4万只,认缴规模约7.8万亿元,实缴规模约6.5万亿元。

对于下一阶段的工作,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将抓紧建设行业信用积累和失信约束机制,全面覆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基金产品和基金从业人员三个方面,为有信誉的基金管理人赢得社会公信和行业信赖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协会将尽快完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和分类公示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则体系,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私募行业发展环境,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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