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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受瞩目 政协委员热议监管方式(2)

创新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

全国政协委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建弟表示,我国资本市场实施注册制已近临门一脚之势,全国股票发行将很快实行注册制。实施注册制后,资本市场的监管方式需要调整,改变原在核准环境下实行的监管方式,以适应注册制环境下的监管要求。

朱建弟认为,实行注册制需要新的监管理念。改变原以证监会为一方、申报企业和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为另一方相互博弈的监管理念。应当形成将政府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与中介机构、媒体等合为一个监管体系,对申报企业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新理念。所有参与资本市场运行的主体履行其不同的监管职能且相辅相成,组成一个新的监管方式,我们暂且称之为“大监管体系”,这是区别原核准制条件下政府一家监管的体系。

基于“大监管体系”的理念,朱建弟建议,从监管审核的深度和广度进行调整。他表示,注册制情况下,证监会并不对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实质审核,证券交易所虽做实质性审核但也不是对申报企业业绩做背书,而是审核申报企业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为防止申报企业造假,需要从监管深度和监管广度进行调整,从监管深度方面看,证券交易所需要建立若干个按行业特征设置的审核办公室;从监管广度上看,一是延长申报材料的公示时间,使得投资者有充分时间分析申报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二是申报企业首先应进行柜台交易并在柜台交易满一年时间后才能公开上市。

同时,朱建弟认为,在注册制下,引进投资者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评价中介机构的监管质量既需要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更需要投资者的评价。他建议,政府监管机构采取对中介机构服务信息集中公开的做法,让投资者依据中介机构的业绩、服务质量等选择投资对象。

值得一提的是,朱建弟认为,要创新监管处罚方式。在“大监管体系”框架下,建议建立处罚咨询委员会,该处罚咨询委员会应当由各个监管机构,如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环保部、司法部等相关人员及经挑选合格的中介机构、投资机构的代表组成咨询专家库,按申报企业或中介机构、投资机构的代表组成处罚咨询委员会,向有关监管部门提出适当的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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