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 确定化解过剩产能措施(2)
会议决定,按照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的原则,一是以更加严格的安全、环保、质量、能耗等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限期退出,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主动退出产能。在近几年淘汰落后钢铁产能9000多万吨的基础上,再压减粗钢产能1-1.5亿吨;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
二是严控新增产能。严格督查落实国家2013年有关停止备案新增产能钢铁项目的决定。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新增产能的技改和产能核增项目。
三是完善支持政策。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置给予奖补。支持金融机构做好呆账核销和抵债资产处置,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发展相关产权交易市场。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化解过剩产能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关键是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要引导企业主动想办法、“发内功”,采取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发挥内部安置潜力。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做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将国家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鼓励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对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给予再就业帮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让他们的基本生活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