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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诉天猫不正当竞争 认为天猫广告误导消费者(2)

京东公司认为,商品送达时间是网络零售商吸引及服务于消费者的重要指标,两被告通过上述广告宣传的方式,对只能在部分商品、部分地区并且满足其它严格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当日到达效果,进行大范围的片面宣传,夸大所谓“当日达”的效果,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天猫商城的交易额超过全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总额的50%,而且两被告发布上述广告的时间点正好临近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促销季,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波及面广,影响巨大,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环境,给两原告造成了重大商誉和经济利益的损失。

京东公司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两被告作为广告主,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法律规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两原告因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现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立即停止发布、传播含有“上班买下班收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用语的广告;

2、请求判令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曾经发布过虚假宣传内容的相应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牌上刊登声明,澄清上述“当日达当日用”、“价格任性比全城当日达”、“轻松购物当日达”等广告语系虚假宣传,以消除影响;

3、请求判令两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一周在新浪网、搜狐网和网易网等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在《法制日报》、《中国消费者报》、《新京报》等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

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天猫官方暂时没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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