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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撞人滴滴拒绝担责 各方相互推卸责任(2)

庭审焦点

3被告指滴滴公司应担责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庭上,针对苟先生提出的事实和诉请,5被告均称其不应承担责任。

肇事司机

滴滴是运营方应担责

司机罗某认为,其由劳务公司派遣到滴滴公司做专车司机。车辆是从滴滴公司车管处取的,每月的租金也交到了滴滴,“开始入职培训,也是滴滴负责的,车管还说,一发生事故,要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然而,这次事故发生时,我虽然第一时间报告了滴滴,滴滴也多次派人联系处理,但最终都停留在询问事故情况的程度”,罗某称,从运营上讲,该事故应由滴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租车公司

滴滴是使用人应赔偿

租车公司也认为其没有过错。租车公司辩称,其将车租给了滴滴公司,期限是6个月,根据相关规定,车辆买了交通事故责任险、三者险等,车辆在租赁期内,也一直是承租方滴滴公司占有使用,故滴滴公司作为占有使用人,应该赔偿。租车公司还表示,其并不知滴滴公司租车的用途。

劳务公司

签有协议滴滴应担责

劳务公司辩称,滴滴平台每形成一笔交易,滴滴公司会扣取一笔风险资金,用于交通肇事或者交通意外发生后的风险理赔。在这个合作平台上,滴滴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既想获得利益,又想合理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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