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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电力IPO一步之遥 国内核电业东风渐至(2)

中核电力疑问待解

在证监会公布的意见中,中核电力预披露材料中需要修改和增补的内容主要包括规范性和信息披露两个层面。其中,规范性则主要涉及与大股东中核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的问题。

根据招股书“发行人竞争优势”部分的披露,中核电力称“公司控股股东全产业链支撑,协同效应显著。中核集团是唯一拥有完整核燃料循环产业的特大型中央企业,中核集团的全产业链优势可给予发行人大力支持。”

不仅如此,中核电力与中核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工程建设承包服务、核燃料采购与设备及技术进口代理、存款、贷款、委托贷款等金融服务、技术服务、采购劳务等方面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且金额较大。

其中,“2012~2014年三年间,中核电力自中核集团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金额分别达到167亿、175亿和185亿;中核电力向中核集团提供劳务的金额分别为3738万、8939万和1.19亿。”

如此庞大的关联交易,证监会方面认为其关联关系及其交易还不够完整准确。譬如从中核集团采购劳务的具体内容及2012年突然大幅上升的原因、占同类交易的比例,发行人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及必要性等方面需要详细说明。此外,其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也需要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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