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米袋子系在别人腰间:大豆及三大主粮依赖进口(8)
为了缓解上述压力,农业部在2010年时提出了按地区划分的解决方案:
一、沿海地区。因其已经与国际市场形成密切联系,非农部门较发达,城镇化水平高,因此应通过实施农业经营结构调整政策,鼓励土地有序向专业务农的家庭集中,加快农业经营模式的转变;
二、中部地区的农业资源相对丰富,非农就业机会少,农业仍是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劳动成本较低,但资本累计能力较弱,农业科技水平也较低。在适当的政策环境下,中部地区具有提高农业生产力的较大潜力。需要增大资本投入和提高农业技术。由于中部地区的经济实力较弱,加强对其的财政扶持及创造条件吸引外部资本投入具有重要意义。中部地区预期将成为商品农产品的主要产区,因而在政策上应关注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急剧变化对农户收入和生计的影响,如扩大农业灾害保险,实施农户收入稳定计划等;
三、西部地区的耕地面积大,但农业生产面临的水资源等限制性因素较多,不适合进一步强化农业生产活动。近期政策的要点是避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保障生产的增长。长远来看,由于西部仍有很多地区从未受到化肥、农药等现代投入的污染,在适合的地区可以鼓励发展面向高收入市场的优质安全食品生产。
产区补偿
除上述解决方案之外,如何加强产销协作,在粮食产区与销区之间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区域合作机制,亦是应对产销划分弊端的重要解决思路。
在农业主管部门的官方话语体系当中,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共有三点:
其一,“谁受益、谁补偿”。中央政府和主销区政府作为主产区粮食生产供给的受益者,应是补偿资金的主要供给者;
其二,统筹协调,配套设施;
其三,确保可操作。
按照上述思路,中央财政和主销区应对主产区进行转移支付,是为外生性补偿。其补偿的主要对象共有三个:
一、主产区政府。重点是产粮大县。补偿方式应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均衡性财政转移支付为主;
二、种粮农民。继续各项补贴的力度;
三、耕地资源。确保主产区耕地面积不减少。除此之外,大规模开展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稳步提升耕地产能。
销区自救
按照地方的实践来看,上述补偿思路仅在中央政府向产区进行补偿时能够得以较为顺利地实施。除此之外,销区对产区的补偿,更多的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的间接补偿,是为内生性补偿。
这种补偿机制的核心,是销区主动与产区一起构建产销合作机制。之前的传统做法主要有两种,一是销区较有实力的粮食企业,如中储粮直属库和粮食局下辖的粮库等,通过收购库点或委托收购的方式,直接到产区从农民手中收购,以此控制粮源基地;二是一部分粮食深加工企业将生产线直接建设在粮食主产区,跳过中间环节直接在产区收购原料,如河北梅花味精等。
近些年来,在这些传统思路之外,销区以资产为纽带,开始建立跨区域的大型股份制粮食企业,把产销区的利益联结在一起。
以上海为例,其粮食安全最早是由其毗邻的江苏保障的。但随着苏南经济的崛起,苏南的粮食已经很难自足,苏北地区的供给也很难满足整个长三角地区。因此,2004年之后,上海与黑龙江的粮食合作变得十分密切,两省市的党政主要领导几乎每年均要会面,签署粮食产销合作的协议或者项目。
而在上海之前,早在2000年时,自给率不到50%的浙江就提出了向东北“大粮仓”要粮的思路,在全国率先与黑龙江开展省际粮食产销合作。“确实也担心,万一真的粮食短缺以后,不给运出来。”浙江省社科院的一位相关研究人员表示。
浙江省目前解决粮食短缺的思路是“把粮仓建在全国”:一方面,将东北的粮食企业吸引到浙江来进行加工;另一方面,动员浙江的农民到黑龙江三江平原去租地耕种,自己则不再大规模地发展农业,而是全力投入到工业化中去。
目前,与浙江进行粮食产销合作的地区已扩大到江苏、江西、安徽、山东等十个粮食主产省,采用订单基地、租地经营、收购仓库及设立产加销基地等形式建立了粮源基地150多万亩,种类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
运输与储备体系待完善
产销区体系建立之后,从1999年开始,中国粮食跨省流出量开始超过1000万吨,且每年都有大幅度增长。2012年时,全国粮食总流通量已经增加到近3000万吨。
构成这种流通的有三股力量:
一、产销区中储粮系统储备粮轮换;
二、销区掌握的粮源运回;
三、产区粮商自发运输销售。
在这一物流过程之中,传统的储备及运输系统,正在经受多重考验。目前来看,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粮食现代运输体系尚待健全,铁路运力紧张,水路潜力开发不足。散粮配套差,部分资源还被闲置;
二、主产区粮库的建设水平普遍滞后,一些地方粮食还存储在由简易器材制成的简易露天粮仓里。地区之间粮食产销衔接层次低,产销利益关系不合理,各产区之间、销区之间以及产销区之间还存在区域分割问题,粮食统一市场尚未完全建立,一般的企业难以找到质优价廉的粮食。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参与粮食收购的群体增多,粮食流通环节在减少;农户对收获的粮食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进行除杂去水整理,坐观粮价上涨后再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