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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富叮当贷被指高利贷 3万借款本金变成6万8(2)

这让杨贵很是不解:“我申请的只是30000元贷款,甚至直到贷款到账后才看到相关合同,而且,就算提前还款,却仍要支付剩余期限内全部利息,这是不是太不合理了?”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丛立先认为,申请贷款应当是借贷双方达成合意并成立合同后,贷款方再履行放款义务,如果借款人在拿到借款后,才能看到借贷合同,这意味着整个顺序被颠倒;此外,用户申请贷款金额与合同显示的借款总额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可视为贷款方隐瞒了合同中的重大事项,涉嫌合同欺诈。

丛立先表示,在上述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始无效,借款人应当退还贷款本金,而不需要支付其他服务费用,贷款方则归还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本息。

网贷天眼研究院一位研究员也表示,签订合同应该是借款人申请借款的必要程序,只有双方签字确认后方能认可其有效性,平台则根据有效合同约定,将借款金额打入借款人账户。

用户可拒绝支付不合理服务费

据了解,在小额借贷业内,一些网贷平台会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提高借款成本,除了借款利息外,借款人还需承担中介费、服务费、调查费、咨询费、担保费等费用。不过,贷款方对外宣传时,只会让借款人关注到借款合同上写的借款利率,而不会提示所用服务费都计入本金。

对于玖富在借款本金之外,向用户收取信用风险评估费、客户账户管理系统维护费、信息技术支持服务费等高额费用,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认为,这种做法,属于强行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杨兆全表示,贷款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如果没有事前告知并得到贷款客户的书面确认,这些收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客户没有义务支付;此外,服务费用标准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协商并确认的收费,是不合法的,客户可以拒绝支付。

“如果贷款合同本身无效,那么用户可以向贷款公司发函,表明拒绝承认贷款合同的合法性,并且可以终止履行相关义务,用户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合同无效。”杨兆全说。

对于用户选择终止借贷合同提前还款时,仍需要支付剩余期限内的全部利息的情况,前述网贷天眼研究院人员认为,关于利息的支付,应根据双方约定成立的有效合同内的相关条款进行支付,一般来说,大部分借款合同都约定,借款人即使提前还款,但仍应该按照约定利息支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从业人员则表示,用户在银行申请提前还贷的话,基本都不需要承担全部利息,银行会根据提前还款时间的长短,适当减少所需承担的利息。

对于用户申请贷款前未曾看到贷款协议及用户反映借款成本过高等问题,2月16日,法治周末记者向玖富叮当相关人员发去采访函,该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将记者的采访内容反馈给对应负责人,之后会联系记者进行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并未收到回复。

专家认为利率应以到账金额为依据

让杨贵和其他用户困惑的是,平台将额外收取的信用风险评估费等服务费,与实际借款金额相加,一同作为借款本金计算利息是否合理?

以杨贵为例,以其借款金额30000元以及各项收费共计68822.13元作为本金,按贷款期限4年、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则年利率为13.1%;而若以实际到账的30000元作为本金计算,则该笔借款年利率高达67.777%。

那么,用户申请贷款,究竟应以哪一个金额作为本金,来计算年化利率呢?上述银行从业人员表示,用户在银行申请贷款时,实际到账金额与贷款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一致,也就是说,利率的计算是与实际到账金额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杨兆全认为,贷款本金应当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同样的,也应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基础计算年利率,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借款合同只有24%以下的利率才受法律保护;高于24%、低于36%的部分,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可以不用支付,已经支付的利息,则无法要回;当年利率超过36%时,贷款就属于真正的高利贷,这一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丛立先同样认为,贷款年利率应当以用户实际借款金额为计算基础,如果合同成立期间,贷款人没有告知借款人利率计算方法,也未告知借款人贷款本金为实际申请金额外加服务费,但在实际计算贷款利率时,擅自增加贷款本金,这种行为涉嫌欺诈。

此外,丛立先强调,如果平台方事先在借款合同中告知了用户服务费用,以及年利率计算方式,那么不构成欺诈,但由于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应属于可撤销合同,借款人同样无需承担高额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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