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医生等化妆品面临改名 新规定不允许以医生命名(2)
药品和化妆品的界限有待清晰
对于国家食药监总局将“医生”二字列入化妆品命名禁用语的做法,有业内人士表示,很明显,这是相关机构想要给化妆品和医疗用品之间划分出更明确的界限,连品牌名称都不能有丝毫的跨界行为。
上述人士还指出,事实上,此前相关法规中就规定了化妆品中不能使用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发、毛发再生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同时中国化妆品体系中也明确划分了药品和化妆品的界限,药妆这样模糊的概念不受法律承认。
据了解,一直以来,化妆品和药品混淆不清,因为分不清是化妆品还是药品,很多商家趁机“忽悠”消费者,国家食药监总局此前出台《化妆品命名规范》,明确规定化妆品不能宣称药用疗效,而“纯中药配方”“药用面膜”“瘦脸洗面奶”等诸如此类的化妆品名称以后将不能使用。
不过,《化妆品命名规范》并没有规定出现“药”字的产品名称都不能用。食药监部门人士表示,“中药”“中药配方”“首乌”等字眼可以出现在名称中,因为中药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而且也确实可以用在化妆品里,但是如果说是“药用”或不符合实际地夸大说“纯中药”等字眼就不能用了。
目前,“药房销售”“功效”“安全”几个关键词已经成为药妆的主要特征,许多厂家热衷于宣传这些卖点,而这也是众多消费者选择药妆的重要理由。记者发现,市场上多了一个“药”字的化妆品身价似乎也要比一般的化妆品高上一等。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4-2018年中国药妆行业品牌竞争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数据显示,药妆品以其独特功效而成为化妆品的一个分支,在国际化妆品市场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过去几年来,全球药妆品市场发展迅速,其增长速度远高于化妆品,主要因药妆品成分中添加有包括药物在内的各种活性物质,在国外被视为是一种具有治疗作用的化妆品。
而在药妆市场方兴未艾的同时,另一方面,关于药妆安全性的担忧和争议也未曾平息。作为监管部门的浙江省食药监局还曾出台过征求意见稿,建议禁止网络经营宣称的“药妆”类化妆品,认为“药妆”混淆了化妆品和药品的边界,“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药妆”是个“舶来品”,FDA(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认定那些含有药物成分、介于化妆品与药品之间的产品为药妆产品,薇姿、理肤泉、雅漾等知名国际药妆品牌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取得成功,然而,目前国内对“药妆”概念尚无定论。
据了解,在我国的管理系统中,对于化妆品主要分为两类:特殊用途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如果产品的功能和使用目的应是以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这就属于化妆品类别,这也是其与药品的本质区别。而药妆虽然宣称添加有药物成分,但并不具备和药品同等的治疗效果,所以“药妆”这个名字很容易误导消费者。
业内人士表示,国内《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没有“药妆”的条目,相对应的概念只有“特妆”,即特殊用途的化妆品。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通常在外包装上须注明“妆特字”或带有“特”字样的批号。国外的药妆产品进口到国内也要按照国内的有关条例,分类为普通化妆品或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此,国内市面上号称“药妆”的产品到底是否具有相应的功效,从产品外包装上就可直接辨认:如果没有“妆特字号”的批准文号而只是“妆字号”,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和普通日化产品无异,一般企业很难申请到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批文,便只能用“药妆”概念打打擦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