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五保户资格?
1、申请人到村、社区便民服务室提出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2、村民委员会、居委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7天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5、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申请复核。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批表》,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评议意见在本村范围内公告10日;公告期满后10日内将申请材料、评议意见和公告情况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4、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条件者,可以向村民小组或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享受五保待遇。
村委会接到申请后,会组织人员进行初步的核实,对于符合条件的会报到当地乡镇的民政部门进行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会进行劝说解释。
乡镇民政部门接到村委会转交上来的申请以及证明材料,会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职,对符合条件的会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并发放五保证。
批准的五保户将开始享受政策,符合的条件的会纳入福利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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